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