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七条已修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