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