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