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有效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