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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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