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