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