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