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