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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已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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