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