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