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十条已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