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