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