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