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