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