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