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