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