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