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