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