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