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