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