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