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