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