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