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