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