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