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