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