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