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