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