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