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