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