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