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