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