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