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