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