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有效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