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有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