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一条